記者12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,最高法民三庭負責人近日就“潼關肉夾饃”等地理標志維權問題作出回應,同時明確了有關組織通過訴訟收取“會員費”等問題。
這位負責人表示,根據(jù)商標法的規(guī)定,即便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,權利人亦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注冊商標中包含的地名。他人正當使用注冊商標中包含的地名,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的,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。
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注冊人能否任意許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標?這位負責人表示,在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(qū)范圍內并符合地理標志使用條件的,即便不申請加入集體、協(xié)會或其他組織,亦可依法正當使用地理標志。相關組織作為商標注冊人通過訴訟收取所謂“會員費”以及類似費用的,不符合商標法的規(guī)定,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。
這位負責人說,個別協(xié)會和組織利用地理標志集體商標,獲取加盟費等,在商標法上沒有依據(jù),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收取加盟費的,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。(記者 羅沙 齊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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