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畢業(yè)就落戶京、滬是不少畢業(yè)生選擇用人單位的首要條件。用人單位可辦理落戶,往往會約定服務年限和違約金。那么,戶口違約金有效嗎?職場流動訴求與遵守職業(yè)誠信,二者如何取舍?
2022年畢業(yè)季臨近尾聲,北上廣一線城市,特別是京、滬兩地,“解決戶口”成了不少畢業(yè)生選擇用人單位的首要條件。用人單位可辦理落戶,但大多會在協(xié)議中約定服務年限以及相應的違約金,不少求職者在約定期限內“跳槽”,往往與用人單位發(fā)生糾紛。求職者喊屈:與用人單位簽訂的“落戶違約金”協(xié)議本就無效;用人單位叫苦:前腳拿了戶口,后腳就跳槽,人才流失了不說,更損失了“寶貴”的落戶指標。
用人單位與求職者簽訂的服務協(xié)議中,“落戶違約金”在法律上有效嗎? 職場流動訴求與遵守職業(yè)誠信,二者如何取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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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落戶違約金”,條款本身無效
7月16日,就職于北京一家科研院所的趙偉(化名)在社交平臺發(fā)布了一段文字,講述自己的困擾:“去年畢業(yè),一門心思用應屆生身份落戶北京,戶口倒是拿到了,可非常不喜歡現在的工作,離職又要賠單位‘落戶違約金’20萬元,如果走勞動仲裁能少賠點嗎?”
趙偉的困惑,并非個案。近年來,拿到戶口后跳槽,遭遇單位索賠“違約金”引發(fā)糾紛的案例不在少數。
2017年6月,李先生畢業(yè)后入職某建設公司,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,建設公司為李先生辦理進京落戶,李先生保證在建設公司的最低服務期為5年,如李先生由于個人原因與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,應按照未履行的服務期×3萬元/年支付建設公司違約金。同年12月,李先生取得北京戶口,次年4月離職。建設公司將李先生告上法庭,要求其支付違約金13萬元。法院經審理認為,李先生與建設公司約定的違約金條款,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(guī)定,應屬無效,對建設公司要求李先生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,不予支持。
然而,諸多該類案件中,并非都如李先生一樣“幸運”。
2019年6月3日,楊女士入職位于北京市朝陽區(qū)的一家人壽保險公司。2019年8月21日,雙方簽署《協(xié)議書》約定:公司為楊女士辦理北京落戶事宜并提供后續(xù)有關戶籍服務事項,楊女士向該公司承諾服務3年,如違反則向該公司支付30萬元賠償金,每滿一年遞減10萬元。取得戶口后,2020年9月17日,楊女士因公司薪水達不到要求,提交辭呈。雙方就賠償金額發(fā)生分歧,楊女士被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其支付賠償金20萬元。
北京市朝陽區(qū)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,雙方約定服務期及違約金或其他違約金性質的損害賠償金協(xié)議無效,用人單位據此向勞動者主張違約損害賠償的,依法不予支持。但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及北京市戶口指標具有稀缺性的現實情況,楊女士確有違誠信原則,應當對公司造成的損失進行一定的賠償。最終法院判定楊女士賠償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。
“光速”跳槽,失信之責難逃
浙江非可律師事務所律師陳伊桐告訴《工人日報》記者,近年來,落戶后“閃電”跳槽現象越來越多,“北京地區(qū)的法院在審理該類糾紛時,主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5條,認定基于落戶口約定的服務協(xié)議無效,但基于誠信原則,酌定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。絕大多數判定勞動者違反誠信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而賠償一定款項。”
這意味著,求職者拿到戶口后想全身“閃退”,謀求薪資更高或者自己更喜歡的工作,面臨承擔違反職業(yè)誠信的風險。
北京尚公(上海)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立表示,員工違反“落戶協(xié)議”,提前離職的,上海法院目前也不支持“違約金”, 但支持損失賠償。
上海市就業(yè)促進會就業(yè)指導與職業(yè)介紹專業(yè)委員會委員楊國慶則向記者表示,在戶口門檻和價值較高的京滬一線城市,用人單位在畢業(yè)生落戶條件中占有較大權重的制度設計是有一定缺陷的。“單位是動態(tài)的,隨時可以因員工離職跳槽發(fā)生改變,而戶口則是靜態(tài)的,有進入而沒有退出機制,一旦落戶就可以保持永久不變。”他分析,畢業(yè)生往往會在首次擇業(yè)時優(yōu)先選擇有落戶指標或更有助于落戶的單位,為此不惜犧牲收入、行業(yè)等其他條件。而一旦入職落戶之后,個別畢業(yè)生就可能會為追求更高的收入、更好的行業(yè)等而選擇跳槽,有時甚至不惜違約,從而獲得“魚與熊掌兼得”的結果。
破解困局,長效之策更在法外
上海杉達學院法學系教師唐樹源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,“雖然落戶的違約金條款法律不支持,但辦理戶口對單位來說也有一定的付出和成本,對勞動者來說也存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,因而勞動者需要對用人單位的損失進行相應賠償。”
高級人力資源師鄧之東向記者表示, “為勞動者辦理一線城市落戶手續(xù)并非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,而是屬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特殊待遇,雙方若據此約定服務期,則應秉承誠實信用原則和契約精神,自覺履約。”
在學者史一哲看來,“對于用人單位而言,走法律程序是最可靠的解決方法。對員工而言,單方面違約并不光彩,這對個人聲譽,以及未來在業(yè)內的發(fā)展肯定不是加分項,需慎重權衡。”
楊國慶說,“若要破解這一困局,用人單位可以加大違約懲罰力度,畢業(yè)生也需要增強對首份工作的珍惜和敬畏,但根本解決措施是制度改革,即降低用人單位在吸引人才時落戶所占的權重。”
“當前,用人單位僅靠戶口并不能保持員工穩(wěn)定,從而倒逼用人單位更加愛才惜才,包括引進適合的畢業(yè)生而非片面追求人才‘高消費’,為入職員工提供適宜的待遇和條件,為員工發(fā)展提供良好的期望和前景。對于畢業(yè)生來說,也應遵守職業(yè)誠信,擇業(yè)后不要輕易違約,一旦違約不僅要賠償用人單位損失,同時面臨職場口碑不佳和背調不利等因素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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